本教会相信新旧约圣经是上帝完整无误的默示,并接受历代正统教会之信经与信条:使徒信经, 尼西亚信经(Nicene Creed, 325 A.D.),亚他那修信经(Athanasian Creed),迦克顿信经 (Chalcedonian Creed, 451 A.D.)及威斯敏特信条(Westminster Confession, 1647 A.D.). 在圣经的教导上本教会接纳并遵照宗教改革时期之加尔文基督教要义(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1559 A.D.)及海德堡教理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 1563 A.D.).
1. 为达成本会宗旨,本会以基督徒之自由奉献为财务来源。 2. 本会之财务,只限于使用在为达成本会宗旨之目的上。
a) 不具备瑞士境内其他华人教会会友身份 b) 已接受洗礼(点水或浸水) c) 经常出席本教会主日敬拜、查经等各项聚会 d) 接受本教会信仰宣告及章程 e) 愿意遵守教会教导,督责,劝勉,过分别为圣的生活
甲) 长老团
乙) 执事会
丙) 會友
1. 执事候选人必须是被圣灵充满、熟练上帝的道,有好名声、智慧充足并有神的呼召的本教 会会友,经长老团信仰考核后,任命为执事。 2. 执事的任期二年,可连任。 3. 执事在任期内若有违反真理或教会章程之行为,经长老团劝告无效,由长老团立即宣布终 止其职任。 4. 执事若因个人因素(生病、搬家等)无法继续履行职任,经长老团考核后,终止其职任并 由合适人选接替之。
欲修改章程之内容,必须经过长老团三分之二同意后修改之,并由会友大会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 后生效。
本教会的債务,由教会财产偿还,与会友个人无关。 本教会也不负责任何个人债务的偿还。
若遇教会解散之情況,教会所存留之财产必须转由宗旨相同或 类似之机构继续使用,禁止教会之会友自行分取。
本章程是于公元2016年2月21日于苏黎世立。
本章程原版以中文写成,德文版本乃其译本,因此若出现语意上的差异,当以中文版本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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